政府推行老年助餐要严防两种倾向,“打造盆景”和“一哄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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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独居化、空巢化正成为我国家庭形态的重要特征。目前,独居或仅与配偶居住的老年人约占全国老年人总数的60%。大量高龄、独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由于缺少家人照料,需要社会化的帮助,老年助餐服务即顺应了这一需求。
目前,国家对于老年助餐服务的总体指导原则是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但是地方政府对老年助餐这一事物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各地治理能力并不平衡。因此,关于老年助餐服务的政府责任、成本分担、质量监管等,在实践中存在不少政策模糊地带。一些地方大包大揽、相互攀比,另一些地方却流于形式、不求实效,导致社会上有种种非议,甚至提出老年助餐服务要不要政府组织、值不值得等疑问。为此,厘清政府组织老年助餐服务的定位,把准政府责任和公共政策的发力点,才能推动这项事业行稳致远


政府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世界各国在养老方式上都趋向“老年人应尽可能在自己家里居住和在社区独立生活”,这既适应了老年人在熟悉的环境中度过晚年生活的需求,而且相比其他养老方式也更加经济。我国也已确立“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结构,与在机构的老年人主要接受集中生活照料服务不同,居家老年人因为自身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其各类生活需求更多需要通过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就近便捷的社会化服务来满足,各类助餐服务即属于此类。

老年助餐主要解决的是居家老年人的做饭难和吃饭不便利问题。对于有做饭能力的居家老年人,其日常吃饭问题应鼓励靠自己解决,因为让他们适当参与家务劳动,可以维持和巩固其独立生活能力,缓解和延后慢性病和失能风险,这也符合健康老龄化的理念。部分高龄、独居、留守、体弱和行动不便,特别是失能半失能的居家老年人,往往难以独立完成做饭,外出就餐又存在社会化餐饮服务不可及、不便捷、数字化手段排斥等障碍,就会面临吃不上饭、吃冷饭剩饭、吃凑合饭等问题,助餐服务首先要瞄准这类问题。

政府组织老年助餐服务主要是解决市场供给不足、规模不经济、供需不匹配等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老年助餐服务首先应通过餐饮业细分市场、丰富业态、延伸服务来扩大供给,这也孕育了餐饮消费的新机遇。然而,老年助餐又因其特殊性导致供需矛盾,需要政府干预。相对于其他消费群体,由于做饭难和吃饭不便利的居家老年人普遍具有行动不便、收入偏低、需求表达不畅、有偿服务消费意愿低等特征,相应的助餐服务就必须具有就近可及、质优价廉等特征,这在建设、运营成本高企的城市社区以及老年人居住分散的农村和边远地区,都会导致市场供给不足。

同时,由于服务半径不能过大,老年助餐的目标客群人数普遍偏少,很难形成规模经济,进一步加剧供给不足。此外,由于身体机能衰退,老年人往往无法有效识别餐饮服务品质且难以有效保护自身权益,一些体弱、病残的“沉默”老年人的助餐需求难以充分及时地表达和实现,如不积极干预,可能发生冲击社会伦理的风险。


公共政策须找准发力点

老年助餐服务并非是完全能由市场自由调节的领域,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需把握责任边界,找准公共政策的发力点。

在统筹布局上,由于居家老年人的生理和社会特征,老年助餐服务需满足依托社区、就近便捷等要求,需要以社区为单位对老年助餐服务体系进行合理布局。在这方面,政府需发挥规划引领以及依靠市场主体自身难以解决的管理协调、资源整合的作用。相关举措包括科学规划助餐服务设施用地和空间安排,优化功能布局,开展必要的规划调整、闲置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等,协调解决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社区生活性服务业设施等资源的统筹利用问题,确保社区范围内的助餐服务供给充分、可及。一些地方开展15分钟便民服务圈、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体现了政府的积极作用。

在政策引导上,由于老年助餐服务的初期建设和日常运营成本普遍较高,而服务收费要顺应老年人的支付意愿,不能定价太高,仅靠自身难以解决成本补偿问题,因此引导市场主体进社区、进家庭必须有政策支持。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社区老年食堂、依托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或助餐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企业)配餐、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拓展老年助餐功能、物业公司和社区提供餐食及配送服务等多种模式。无论采取哪种老年助餐服务模式,都需要政府的政策激励,包括免费或者低偿使用社区基础设施,提供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税费减免、租金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助餐补助、公用事业价格优惠等。各地实践证明,以场地、设施、政策换服务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兜底保障上,一些偏远地区由于客群过少,即使有政策激励,社会化助餐服务和物流配送服务也难以覆盖,也总有一些老年人因经济原因难以负担助餐费用或者因身体原因难以主动告知吃饭困难,这就需要政府发挥补齐短板、兜底保障功能,在现有助餐服务无法有效覆盖的地区,加大投入,适度新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组织各类互助、志愿形式的助餐服务,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向社区老年人开放等。落实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责任,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动态掌握老年人的助餐需求,完善主动发现和精准上门帮扶机制,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对助餐服务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餐食安全、健康、可靠。由于各地居家老年人口规模和结构、助餐期望、服务半径、餐饮业市场结构、支付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公共政策干预的方向、重点、力度也应有所不同。

推进助老服务融合发展

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发展新阶段,应着眼于更好保障老有所养,对包括老年助餐服务在内的各类养老服务进行整体设计。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我国以居家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扩容提质的必然选择,政府组织助餐服务本质上是一项对老年人的社会管理工作,而每一位居家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是综合的、连续的,这就需要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对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和探访关爱等各类服务进行系统设计,加强各类涉老补贴资金和养老资源统筹,推进各类助老服务融合发展。加强助餐与家庭医生、长期护理、探访服务、社会救助等工作的衔接,提高综合效能。

老年助餐服务属于地方政府事权,主要由县级政府统筹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和落实。由于政府组织的老年助餐都具有一定的福利性,政策差异过大容易造成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攀比,也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议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统筹,参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形式,对各地老年助餐服务的对象、内容、收费、责任分担等进行规范指导。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重点培育、典型示范的方式带动老年助餐普及,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政策。但也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集中全部资源打造“盆景工程”,造成运营情况越好、享受政府扶持越多的局面;二是为追求覆盖率,未充分调研就“一哄而上”,最后流于形式。应改进工作评估办法,健全督促评估制度,督促各地真正从供需匹配出发,组织好老年助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