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必读!养老机构风险控制的十点建议

所属分类:机构动态  来源:镇江12349平台

今天跟大家交流的题目是《认真履行义务积极行使权利,控制法律风险》,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养老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第二个方面是养老机构应积极行使权利,每个方面又都涉及五点内容,共十个小点。

为什么要从权利义务角度跟大家讲呢?因为做风险防控,前提和基础就是权利和义务,就是要知道我们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长者及家属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只有明晰这些权利义务的内容,我们才有可能做好风险防控。

先跟大家介绍个案例:

一位老人家上午刚入住还没有签合同,中午的时候从床上想到卫生间方便,然后就自己往下挪,结果摔在地上造成骨折,最后家属与养老院协商不成,把养老院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养老院赔偿5万多。后来这个院长找到我,说“自己感到冤,自己有什么过错,我这个机构的床头有呼叫铃,他自己不按、不喊我们的护理员,而自己行动摔倒跟我有什么关系呢?我有什么过错呢?”

冤不冤呢?

作为养老机构,我们的义务不仅仅是设施的服务和人的服务,还有其他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个案例中就缺少了告知的义务,因为老人家作为消费者,他有权利获得如何消费、如何接受服务的权利,法律上叫“获知受教权”。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养老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告诉老人家,如果需要服务的话,请按呼叫铃,有这种告知提示义务。而这个养老机构没有告知老人家要按呼叫铃。

我跟这个院长说,你可以在床头呼叫铃旁边贴一个温馨提示:“爷爷/奶奶,有事请按呼叫铃”,这样你就一定程度履行了告知义务,当然如老人家不识字,你就要采取另外办法了。但是我们有些机构往往忽视了这些内容,因为不太清楚到底自己有哪些义务,所以做风险控制,明晰权利义务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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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必知的5项义务

关于养老机构的义务有哪些,如何履行,跟大家交流五点。

第一点是“真实宣传而无夸大宣传”。

实践中养老机构的营销主要靠口碑,但是也需要必要的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在这个过程当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

最近一个案件,开庭的时候对方就是抓住养老机构的宣传内容不放。养老机构在为这个老人做移转服务的时候,老人家滑到地上骨折了。在法庭上对方强调你们养老院的网站上和宣传彩页上写有“提供一对一、多对一服务”等字样,如你们真是这样服务,老人是不会离开护理人员视线的,也不会滑到地上骨折。虽然代理人对此在法庭上做了解释,但这样的宣传也会直接或间接、或多或少地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因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如果广告对服务质量做出明确的承诺,你的服务质量就应当符合广告的承诺。

因此新建机构在广告宣传中要做到准确,不要夸大,必要时要标明“此宣传内容不构成养老机构与特定长者之间的服务约定”等类似说明。当然,这种说明从整体情况看应是合理的。

第二点是“能够履行而无不能履行”。就是机构身份要合法,证照要齐全,服务人员符合相关资质的要求。

第三点是“全面履行而无部分履行”,意思是我们的服务内容要全面。合同约定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都要履行。该服务的你没有服务,那出了事情,就是过错要承担责任的。是否担责就是看你有没有过错,有没有过错就是看你有没有义务,这就是法律内在的道理。我们到底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一个是约定义务另一个是法定义务。

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定要履行,要纳入到你的服务计划、服务流程、纳入到你的PDCA质量环。但现实中有很多机构签订完合同后,就把它放一边不管了,没有把约定义务纳入到后面的服务中去,也没有相应的实操文本,结果出了很多问题。

比如一个案件,协议约定老人吃流食,老人有事按呼叫铃,三分钟内护理人员到位,但是在后面的服务过程中他没有履行。有一天中午这个老人呕吐按呼叫铃,按了十几次都没有护理人员到场,后来护理员到场看到老人吐的脸都白了,就赶快通知家属,然后送到医院,但是没过多久老人就去世了,最后家属把养老院告到了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责任。为什么承担责任呢?这是因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一是老人中午吃的不是流食,二是在老人按呼叫铃后没有按约定到场,这属于违约。护理员解释说这个老人有事没事就按呼叫铃,谁知道这次他是真的有事。一千次“狼”都没来,这一次来了,责任就来了!

法律、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服务义务,一定要履行,要纳入到你的服务计划、服务流程、纳入到你的PDCA质量环。如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服务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都必须要提供的服务,法律上的“应当”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必须”,就是强制性的意思。比如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的服务。这个是强制性的标准,跟法律一样。根据法律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心理照护是必须提供的服务。可现实中,很多机构没有重视这项服务,或者说做了但在实操文本中没有体现这项服务。

现实中一些老人家自伤、自杀、走失等很多由心理问题造成的,最后出问题后其中就看你有没有做、有没有做好心理照护。最近一家养老机构凌晨两点多一位老人跳楼死亡。养老院硬件设施没问题,那是否有责任呢?我就让院长把该老人的所有档案资料都整理出来。看完之后,在这些资料中找不到心理照护服务的痕迹。这就比较麻烦,因为如果诉讼,法院就看证据,你要做心理照护服务,你说你做了,但没证据、对方不认可,法官也不敢采信。

第四点内容是“及时履行而无延迟履行”。在法律上判你有没有违约,其中包括看有没有迟延,迟延也属于违约。对于养老机构,根据以往大量的事故,老人出现事故之后,往往存在迟延履行义务的问题。不应当加重的责任最后变成了责任的扩大。

第五点内容是“安全履行而无缺陷履行”,就是说整个服务能保证安全,能防范风险,而不存在服务缺陷。养老机构的服务业务有没有缺陷,我认为至少有五个识别维度:服务时间、服务空间、服务主体、服务对象(长者及家属等)、服务内容与流程。

在服务时间上,有无盲区,自己一定要清楚。2017年的标准规定,养老机构应提供24小时的服务,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24小时值班有所不同,这就是服务时间的问题。当然24小时服务并不等于不间断地、持续地为老人提供直接服务,但直接服务与值班、巡视、查夜等间接服务加起来应24小时不断线,各种服务也要衔接好,避免服务盲区。很多事故都是在服务盲区发生的。

在服务空间上,设施设备有无缺陷,硬件设施缺陷导致的事故也是层出不穷。大家要认真学习2018年新颁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这个标准有很多新要求。另外,要知道在服务空间上有无盲区。现在大多机构都装了监控视频。但现实中从个别案例看,有些机构的监控视频并没有起到减少盲区或事故预警的作用,因为值班或管理没跟上,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才捣视频,结果倒加重了机构的责任。

在服务主体上,是否有服务人员没有爱心或缺乏专业。服务人员的最核心的要求,我认为就两点,爱心和专业。大部分服务人员不够专业就上岗,这样极易发生风险,所以员工培训很重要。有些院长说,实在抽不出空来进行培训,但是要想提升服务质量和降低风险,你必须要进行员工的培训。防范服务人员带来的风险,要从招聘时就着手,招聘时要注意考察她是否适合做养老服务,有无爱心。

在服务对象上,我们对每位老人家的风险、风险级别、家属的风险是否都已掌握。这些风险,如果没评估、没分析,不知道,就是缺陷。有个家属到养老院看望老人,在屋内抽烟,另一个同屋的老人进行阻止,但是这个家属并不听从。最后家属走后,老人心脏病复发不幸离世。事故的发生与我们对该家属风险的判断及控制不无关系。

服务内容上,有没有缺失和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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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必须积极行使的5项权利

积极行使权利方面的五点分别是“权衡行使合同签订(不予收住权)权”、“积极行使费用请求权”、“积极行使对长者和家属履行附随义务请求权(有限管理权)”、“恰当行使合同变更权”、“恰当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一点,权衡行使合同签订(不予收住权)权。

不予收住权指的是你有权拒绝不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入住。要有明确的入住条件,入住条件实际就是你的客户定位,也是你的风险承受范围;要有规范的入住评估,评估长者及家属的经济状况、长者的健康情况等是否符合入住条件,是否在你风险承受范围内。把好第一道关很重要,大门没把好后面风险变事故的几率就很大。

第二点,积极行使费用请求权。

收取服务费用是养老机构的权利。费用要约定清楚。欠费的问题也会有,尤其是老人出现事故之后,就不缴费,这种现象很多。首先要缴费提醒,每个月缴费之前给有欠费可能家属一个短信或是电话提醒,让他提前准备。如欠费,达到一定时间要有书面的催缴通知,为什么书面呢?假设走诉讼程序,你没有催款通知,想解除合同,法院是不支持的。这一年多,通过协助一些顾问单位催要欠费,给家属送达催费通知、律师函、解除合同通知,都在未起诉之前解决了问题。院长们要敢于“亮剑”,最终家属们大多会理性接受的!

第三点,积极行使对长者和家属履行附随义务的请求权。

养老机构因是24小时的集中、综合、继续、互动服务,长者和家属对机构具有如实告知、配合、协助、注意、善后等义务,而长者和家属义务的履行,需要我们机构要通知、告知、说明等。通知、告知、说明等既是机构的义务,对应长者和家属的义务,也是我们的权利,要积极行使,要有相应文本,要留痕迹。

第四点,恰当行使合同变更权。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任何合同签订后,没有约定是不可以随意变更的。因此,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变更的条件、方式、程序等。现实中提高养老收费纠纷事时有发生,机构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大多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或未经例行或即时评估变更等级和服务方案就涨钱。

第五点,恰当行使合同解除权。

解除合同是你的权利,有的情况下解除不了,老人不搬走,你也要送达解除通知书。比如老人不听劝阻经常骂人,被另一个老人打伤,如果养老院给经常骂人的老人及家属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最后酿成事故也能减轻你的责任。因为你履行了一定的风险排除、安全防范义务。当然我们做任何工作都不仅仅是为了避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