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

所属分类: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来源:市民政局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牵头责任部门

1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民政局

2

“银发顾问”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荐等顾问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民政局

3

就医便利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

老年教育服务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教育局

5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公安局

 

6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半支付乘车费用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交通运输局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除乘车费用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7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8

参观旅游景点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旅游景点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9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0

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

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1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13

公证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司法局

 

 

14

法律诉讼服务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人民法院

15

优抚供养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6

最低生活保障

每月按规定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民政局

17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按城乡13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市民政局

18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按当地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市民政局

19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20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市民政局

21

关爱巡访服务

依托基层组织、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对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开展关爱巡访服务。

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中独

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2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

23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市民政局

24

尊老金

79—88周岁每人每月60元,89—98周岁每人每月120元

99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800元。

年满79周岁的老年人

 

市民政局

25

普惠居家上门服务

每人每月享受1.5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在扬中市家中居住的79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民政局

26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60周岁及以上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以及94周岁及以上一般老年人

市民政局

 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60周岁及以上一般老年人

 

27

人才乐居“惠老关怀”服务

 每户每月享受2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在扬中市居家养老的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

 市民政局

 28

分散特困供养

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945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100元/人/月。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市民政局

29

集中特困供养

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945元/人/月,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100元/人/月。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集中供养

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市民政局

21

关爱巡访服务

依托基层组织、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对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开展关爱巡访服务。

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中独

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2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为国

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

23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市民政局

 

24

尊老金

79—88周岁每人每月60元,89—98周岁每人每月120元

99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800元。

年满79周岁的老年人

 

市民政局

25

普惠居家上门服务

每人每月享受1.5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在扬中市家中居住的79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民政局

 

26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60周岁及以上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以及94周岁及以上一般老年人

市民政局

 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60周岁及以上一般老年人

 

27

人才乐居“惠老关怀”服务

 每户每月享受2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在扬中市居家养老的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

市民政局

28

分散特困供养

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945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100元/人/月。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市民政局

29

集中特困供养

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945元/人/月,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

100元/人/月。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集中供养

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市民政局

30

困难老人居家上门服务

 每户每周享受4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①60周岁及以上需全护理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低保(含“4+1”帮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

②75周岁及以上需全护理的老年人:一是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保或“4+1”帮扶对象;二是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且是单身户的;

③94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市民政局

每户每周享受3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①60周岁及以上需半护理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低保(含“4+1”帮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

②75周岁及以上需半护理的老年人:一是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保或“4+1”帮扶对象;二是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且是单身户的。

每户每周享受2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①无亲属护理人;

②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保或“4+1”帮扶对象;

③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且是单身户的。

每户每周享受1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80周岁及以上老人:

①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

②烈属;

③重点优抚对象;

④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⑤归国华侨

每人每月享受3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60周岁及以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独自理老年人、

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

31

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补贴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一类:60周岁及以上低保、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家庭;第二类: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困境(留守)儿童对象家庭,且困境(留守)儿童的祖父母为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第三类: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第四类:90周岁及以上一级肢体残老年人家庭

 

 

 

市民政局

32

助餐补贴   

给予每人每餐1元的午餐补贴

60周岁及以上一般老年人

市民政局

给予每人每餐1.5元的午餐补贴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给予每人每周1次免费午餐

60周岁及以上低保和失独老年人